(2016)浙06民辖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亚江、吕红林与达利制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利制衣有限公司,张亚江,吕红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喜街1-11号达利国际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林富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江,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红林,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上诉人达利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亚江、吕红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虽然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本案的实质属于财产性案件,案涉《转让协议》标的超过了人民币一千万元,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应当由贵院管辖;本案的案情背景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巨大,因此,也应当由贵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来看,上诉人系香港注册登记企业,故本案为涉港案件,且案涉标的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3]224号)规定,本案应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浙高法[2016]91号)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寿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