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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臣,赵花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故仙镇。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执行人:赵瑞臣,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花廷,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瑞臣、赵花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10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