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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保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印素治等诉张家界肉联公司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保第45号关于申请人印素治、肖春香、高文斯诉被申请人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源值天然香精香料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鼎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腊英、向杰、向用让、王兵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印素治、肖春香、高文斯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资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年9月8日立保全执行案。本院依据(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24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原老厂房价值1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了冻结保全的执行措施,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