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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赣生与吴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赣生,吴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熊赣生,男,194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吴良华,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水电中学教师,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良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良华银行存款、收入30629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