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秦学龙诉被告何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龙,何兴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000号原告:秦学龙,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超等乡。被告:何兴有,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肇源民宗局局长,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秦学龙诉被告何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秦学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学龙撤诉。案件申请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秦学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