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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刘清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909号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东,男,生于1986年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波罗村970号2栋5号。负责人:范宏凯,经理。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厅东四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15826228-9。法定代表人:卢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凯,男,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刘清明,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刘清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