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灵荣与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荣,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721号原告:吴灵荣,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国,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灵荣与被告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以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灵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