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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士国与高福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国,高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国,居民。被执行人高福新,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士国与高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号,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