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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艺来,史美锦,施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874号原告:杨艺来,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亭店街北路XXX号。原告:史美锦,女,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XXXXXXXXXXXXXX。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民,男,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艺来、史美锦与被告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艺来、史美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艺来、史美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