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09号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建业,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玲,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丽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