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志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064号罪犯陈志平,男,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佛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陈志平犯抢劫罪,判决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志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以(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对陈志平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1日交付执行。罪犯陈志平曾获减刑四次,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志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陈志平减刑一年。另外,罪犯陈志平已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陈志平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陈志平没有履行财产刑,亦未能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酌情调整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平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3.90分。罪犯陈志平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陈志平被判的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存在主动履行情况,故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予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7日止),原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