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7280号原告于某,TEL:。委托代理人于可洋,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TEL:。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可洋、孙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孩金某甲、男孩琦哲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200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金某甲,××××年××月××日生育男孩金某乙。婚后不久被告染上酗酒恶习,经常半夜回家,喝的酩酊大醉,对原告进行攻击、恐吓、辱骂、殴打,并对原告的父母进行恐吓辱骂。2016年6月30日晚被告又将原告打伤,邻居听到后报了警,有伤后的照片为证,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离家与被告分居。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孙某辩称,原告主张的结婚时间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认可2016年6月30日晚将原告打伤,对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记录也无异议,但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金某甲,××××年××月××日生育男孩金某乙。2016年6月30日晚,原、被告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将原告打伤,邻居听到后报了警。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记录证实: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双方身上均有伤,经现场调解,双方均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原告出具了九张照片证明被被告打伤的事实。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离家与被告分居。以上事实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婚生女孩金某甲已满十周岁,本院已征得金某甲意见:如果原、被告离婚,其愿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均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不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原告主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缺席判决。原告主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女孩金某甲已满十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故婚生女孩金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金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对于子女均有抚养义务,以每月负担800元抚养费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金某甲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孙某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婚生男孩金某乙由被告孙某抚养,原告于某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均于每月15日前付清。均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对对方抚养的子女均享有探视的权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