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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揭英模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英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催7号申请人:揭英模,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人揭英模因遗失支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支票载明内容为:支票号码4×××7;出票人广州市天河浩天电脑经营部,出票人账号44×××92,票面金额94216元;收款人为深圳市启航宏大电子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从化太平支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揭英模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揭英模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揭英模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