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揭英模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英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催7号申请人:揭英模,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人揭英模因遗失支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支票载明内容为:支票号码4×××7;出票人广州市天河浩天电脑经营部,出票人账号44×××92,票面金额94216元;收款人为深圳市启航宏大电子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从化太平支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揭英模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揭英模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揭英模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