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付军申请谷清泉、贾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付军,谷清泉,贾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财保40号申请人李付军,男,汉族。被申请人谷清泉,男,汉族。被申请人贾彩霞,女,汉族。申请人李付军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2010年5月28日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有关此事有二被申请人所立借条一支予以证实,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鉴于上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贵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谷清泉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6230930030002159324)和贾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9559983072385178617)予以冻结。申请人李付军就上述请求事项,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谷清泉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6230930030002159324)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2、对被申请人贾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9559983072385178617)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保全标的200000元,应交纳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