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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邱旺虎诉被告杨二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旺虎又名秋五虎,杨二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3201号原告:邱旺虎又名秋五虎,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杨二孬,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告邱旺虎诉被告杨二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旺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二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旺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二孬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二孬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偿还了本金,但利息未付,2013年1月25日,被告杨二孬向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写明欠付原告利息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二孬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二孬向原告邱旺虎借款3万元。借款后被告杨二孬偿还了借款本金,经双方结算欠付利息9000元,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此后被告给原告偿还了1000元,下欠8000元未付。对上述事实,原告邱旺虎提供了由被告杨二孬出具的欠条一支在案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杨二孬向原告邱旺虎借款,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欠付利息9000元,是经双方结算,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偿还了1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杨二孬支付剩余利息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二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邱旺虎借款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二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