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446号原告:朱某某,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甲,女,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系被告朱某某妹妹。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