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美华与沈四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胡美华,女,194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四根,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金民一(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款项人民币18,10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相关账户后,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02)金民一(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蒋照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