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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印章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未收押),同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彭文良,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和8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文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租用娄底市娄星区万福街一个地下室,进行伪造印章的非法活动。黄某甲通过QQ、手机等方式接受客户订单,然后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各类印章,制作好后再将伪造好的印章交给客户,每个印章收取2至8元不等的费用。2015年9月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黄某甲的租房内当场抓获正在伪造印章的黄某甲,并缴获了黄某甲用于伪造印章的工具、印章半成品和33枚伪造好的成品印章,其中武装部队印章2枚,国家机关印章6枚,事业单位印章13枚,公司印章11枚,私人印章1枚。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坦白情节予以认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伪造银行的印章和武装部队里面的印章,因为有些章子是需要刻章的人带来的,而那些人后来将印章遗忘在他刻章的地方没有带走。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的定性应定非法经营罪,而非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理由是被告人的黄某甲的行为构成私刻印章,而不是伪造印章,对于委托人是否有刻印章的权利,以及如何使用印章,被告人黄某甲不知情。如果委托人有权利要求刻制印章,被告人黄某甲就不构成伪造印章罪;2、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动机和其他人不同,被告人黄某甲因从小××,生活自理能力受到限制,难以独立生活,就只好刻章子赚钱,不知不觉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系初犯,且平时表现好,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租用娄底市娄星区万福街一个地下室,进行伪造印章的非法活动。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手机等方式接受客户订单,然后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各类印章,制作好后再将伪造好的印章交给客户,每个印章收取1至8元不等的费用。2015年9月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黄某甲的租房内当场抓获正在伪造印章的被告人黄某甲,并缴获了33枚伪造好的成品印章,以及被告人黄某甲用于伪造印章的工具和印章半成品。33枚印章中武装部队印章2枚,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公司印章共30枚,私人印章1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系被动到案的事实;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人证,证明被告人黄某甲肢体××,××等级系三级的事实;4、提取笔录、成品印章印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刻章机器和印章照片,证明2015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万富路456-457号门面黄某甲租住的地下室内,依法对室内的两台刻章机、一台电脑主机、两台电脑显示屏、键盘、一台光敏印章机、一台打印机、一个切卡机、一个钢印机、两袋没有刻字的印章半成品(一袋红色胶体椭圆形印章、一袋黑色方形塑料印章)、两箱没有刻字的印章半成品、33个刻字的各式印章予以提取并当场拍照,对33枚印章、4袋印章半成品、切卡机、钢印机、光敏印章机、刻章机、打印机、电脑予以扣押。33枚印章中武装部队印章2枚,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公司印章共30枚,私人印章1枚。被告人黄某甲在33枚印章的照片上签上“这是我刻的印章”的事实;5、提取笔录、印章对比照片、娄公物鉴(文检)字[2016]58号、[2016]272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相关部分单位提取了真印章印痕后,将从黄某甲处扣押的10枚印章的印文与真印章的印文进行送检鉴定,送检的10枚印章印文分别是“湖南省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专用章姓名:莫克安专业供配电机构:娄底市施工图审查中心编号:S18015-DQ01有效期:全2016年12月31日”、“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9”、“双峰县花门镇学区”、“娄底市天赢大药房连销有限公司”、“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中心43××0”、“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后勤部”、“沈阳师范大学”、“安徽省瞿邱县人民武装部档案专用章”、“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东北师范大学”。经鉴定,上述从黄某甲处扣押的印章形成的印文与真印章的印文不一致,上述印文系伪造印章形成的印文的事实;6、证人朱某甲(吉林省军区后勤部干部)的证言,证明他们部队对印章的管理非常严格,不存在私借、私盖、私刻的情况,经过辨认公安机关提供的那枚印章,从材质、大小上与他们的真印章都不一样的事实;7、证人陆某(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证言,证明他是负责档案管理,他管理的档案管理专用章没有外借、私刻、私盖或遗失的现象的事实;8、证人张某甲(东北师范大学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东北师范大学的行政印章管理有严格的管理规章,不许外借、私刻、私盖,没有遗失在外面的情况,一般锁在保险柜里的事实;9、证人何某(沈阳理工大学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沈阳工业学院在2004年5月13日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沈阳理工大学,现在行政章为沈阳理工大学,原来沈阳工业学院的印章早已废止销毁的事实;10、证人张某乙(娄底市人防办综合科印章管理人员)、刘某(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中心工作人员)、龚某(娄底市建设局施工图审查中心工作人员)、李某(娄底市天赢大药房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张某乙称人防办的公章一直由综合科管理,从未遗失或私刻过;刘某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中心的印章没有遗失、外借和私刻,就算要刻章也是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机构去刻章;龚某称湖南省施工图设计的印章是由湖南省建设厅直接下发的,是通过注册过的,这枚印章下发后,从未遗失,也没有到外面去私刻过;李某称他们公司的印章全称系“娄底市天赢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与公安机关提供的印章名称“娄底市天赢大药房连销有限公司”在内容上不一致,他们公司也没有在外面私刻过印章的事实;11、证人康某(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日,他接到电话,要他到娄底洞新市场取快递件,当时他刚到门口,看到民警在那里,也看到很多印章,东西没有取到。当时对方与他约好,等他取到东西后再联系他寄往何处,因为当时没有取到东西,所以也就不清楚要寄到什么地方的事实;1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2015年7月份左右从广东回到娄底,回到娄底后,他看到黄某甲忙不过来,他就给黄某甲帮忙,学会了在电脑上排版刻章。他帮着做了一些公司、单位的章、还有私章。他们刻章的价格是按印章的大小收费,一块到八块不等。他们刻章都是现金交易,刻好章就收钱。2015年9月1日,当时有一个女的和二个男的来刻章,他哥哥黄某甲在电脑上排版了广州市公安局鱼塘派出所的圆形公章,他就帮着刻。黄某甲就在排另外一枚印章的版,这时公安机关进来了,将他们查获,并在现场拍了照,清点了印章的事实;13、证人龙某、黄某丙的证言,证明他们的儿子黄某甲是××人,在娄底刻章,没有营业执照,印章收费为一块至八块钱的事实;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找黄某甲刻印章的时候都是他打电话给黄某甲,黄某甲做好后让龙某给他送过去,他在黄某甲那里刻印章都是8元一枚,他也是帮别人做的,一般收取客户15元至20元,他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9月1日,他在黄某甲租房内,后来公安民警进来了,将黄某甲查获,并从电脑桌旁发现了一些印章,之后民警从小房子里搜出了很多没有刻字的半成品印章的事实;15、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以前在黄某甲处刻过印章,2015年9月1日准备到黄某甲处做假印章时,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的事实;16、证人张某丙、彭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到黄某甲处刻制假印章时,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的事实;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黄某乙在其哥哥黄某甲刻制印章过程中帮忙打下手,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乙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1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明他是2014年开始刻制印章,他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他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刻制印章,其中有私人印章,也有政府行政单位的公章,也有部队的公章,以及大学等事业单位的公章。刻制的费用1元至8元不等。他是通过QQ、手机等方式接受客户订单,也有人直接找他刻章,然后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各类印章,制作好后再将伪造好的印章交给客户。他刻制印章从来不问客户的用途,也不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和证明材料。从网上订的,他刻好后就叫顺丰快递寄走,也不管是什么单位还是政府的章,只要付钱给他就刻。2015年9月1日17时许,他和他弟弟黄某乙在刻制印章时,来了几个刻章的人,当时他忙不过来,要他们等一等,他当时正在排版广州市公安局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制的江苏省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当时还只排好版,还没有来得及刻,公安民警就进来,对现场拍了照,然后清点房间内的东西,并将他带至公安机关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黄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对被告人黄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伪造银行印章和武装部队印章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租房内缴获、扣押黄某甲伪造好的印章,印章中有银行的印章和武装部队的印章,且被告人黄某甲在33枚印章的照片签上“这是我刻的印章”,能与黄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相印证,故被告人黄某甲在法庭上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而非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黄某甲构成自首,被告人黄某甲因从小××,生活自理能力受到限制,难以独立生活,就只好刻章子赚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实施了伪造了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武装部队的印章的行为,故被告人黄某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黄某甲系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黄某甲××不是犯罪的理由,被告人黄某甲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谋取生活,故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玉林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乐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