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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天惠与吕小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惠,吕小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民初2567号原告:杨天惠,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小琴,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鲍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小容,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杨天惠与被告吕小琴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平安嘉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天惠的委托代理人夏燕,被告吕小琴及被告平安嘉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小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8月22日为司法鉴定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天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93251.3元[医疗费850元、续医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0元/天×60天)、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疾赔偿金104820元(26205元/年×20年×20%)、护理费14520元(121元/天×120天)、误工费20930.4元(137.7元/天×152天)、抚养费32770.9元(19277元/年×17年×20%÷2)、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施救费200元、修理费360元、鉴定费700元],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被告驾驶川LL86**号小型轿车从龙游路东段往通悦路方向行驶,8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联运站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川LA494**号超标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遂驾车驶离现场。经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原告从2011年起就在乐山市市中区福善堂药房上班,并担任店长职务,因发生交通事故未能上班,被扣发工资20930.4���。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保险,出险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吕小琴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垫付了医疗费8287.62元,依法判决。被告平安嘉州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垫付了18025元医疗费。院外护理不认可,850元治疗费不认可,伤残等级过高,申请重新鉴定,认可360元修车费,施救费、鉴定费不认可,误工证明有异议。申请对误工及护理时长进行鉴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7日,被告吕小琴驾驶川LL86**号小型轿车从龙游路东段往通悦路方向行驶,8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联运站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川LA494**号超标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吕小琴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遂驾车驶离现场。原告杨天惠于当日被送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8日出院,产生住院医疗费579.1元。原告又于2015年12月7日转院至乐山市市中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2月4日出院,产生住院医疗费25733.52元,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等。出院医嘱:继续院外治疗、康复;建议休息两月份,出院休息期间陪护一人;建议增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除内固定,手术费用约需8000元。两次住院医疗费中,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垫付了18025元,被告吕小琴垫付了8287.62元。2016年4月4日,原告在乐山市市中区中医医院复查,该院出具病情介绍:建议继续门诊治疗,休息1月等。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小琴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天惠不承担责任。2016年5月9日,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杨天惠的损伤评定为交通事故九级���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700元。川LA494**号因施救产生施救费200元,因修理产生修理费360元。川LL86**号车系被告吕小琴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约定了不计免赔。原告杨天惠系城镇居民,在乐山市市中区福善堂药店工作。原告的女儿孙睿阳,生于2012年2月5日。审理中,被告平安嘉州公司认为原告评定的伤残等级过高,提供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咨询意见书予以证明,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准许后经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原告的损伤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咨询意见书中还认定原告的误工期定为120日、护理期定为60日为宜,被告申请对护理时长及误工时长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可参照病历、医嘱、咨询意见书等综合进行认定,未予同意。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乐山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直属一大队关于被告吕小琴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认定客观,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信,应由被告吕小琴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川LL86**号车系被告吕小琴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约定了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费用:1、医疗费850元,原告主张购买了治疗仪一台,但未提供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2、续医费8000元,有医嘱证明,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0元/天×60天),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有医嘱证明需增加���养,本院予以支持。5、残疾赔偿金104820元(26205元/年×20年×2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护理费14520元(121元/天×120天),有医嘱证明院外休息两月,该医嘱与原告的伤情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护理费予以支持。7、误工费,原告主张的标准与其从事的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误工天数根据医嘱,并应扣减非计薪天,即误工费计算为11980元(137.7元/天×87天)8、抚养费年限应从原告评残之日起计算至18周岁,即14年,抚养费计算为26987.8元(19277元/年×14年×20%÷2)。该项计入残疾赔偿金项下。9、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10、精神抚慰金6000元,综合事故责任、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本院予以确认。11、施救费200元,有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2、修理费360元,有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3、鉴定费700元,有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外,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8025元,被告吕小琴垫付了医疗费8287.62元,共计26312.62元,有医疗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以下损失共计203780.42元。因此,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10000元(护理费14520元+误工费1198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31807.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3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医疗费26312.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400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560元(施救费200元+修理费36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83220.42元,由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抵扣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垫付医疗费18025元,被告吕小琴垫付医疗费8287.62元后,被告平安嘉州公司应赔偿原告杨天惠177467.8元,应支付被告吕小��8287.6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天惠177467.8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吕小琴8287.62元;三、驳回原告杨天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原告杨天惠负担56元,由被告吕小琴负担6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