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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辉、马阿宝等与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马阿宝,赵功成,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2行初37号原告赵辉(系赵育顺之子)。原告马阿宝(系赵育顺之母)。原告赵功成(系赵育顺之父)。委托代理人赵育林(受赵辉、马阿宝、赵功成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娴,人社局法规科副科长。原告赵辉、马阿宝、赵功成诉被告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辉、马阿宝、赵功成以其诉请事项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辉、马阿宝、赵功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马阿宝、赵功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辉、马阿宝、赵功成负担。审 判 长  蒋毅斌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逢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