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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761号原告: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谢洋村御佳园小区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2103303。法定代表人:高俊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道明、罗义炜,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谡,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93元,减半收取计40296.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玉海人民陪审员  黄娟华人民陪审员  兰美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燕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