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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7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衡加武与被上诉人王培海、一审被告衡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加武,王培海,衡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07民终4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衡加武,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培海,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一审被告衡泽,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上诉人衡加武与被上诉人王培海、一审被告衡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衡加武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上诉人自愿与被上诉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衡加武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上诉人衡加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安凤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煜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