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1985号原告陈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2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被告由于赌博欠高利贷、无像样的工作,对家庭不负责,导致夫妻经常发生矛盾。现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高士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夫妻双方之间并无矛盾,夫妻感情尚存在,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2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因被告创业开厂失败产生债务,且被告爱喝酒,对家庭照顾少,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多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多沟通交流,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