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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350号原告:宋晓辉,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彭忠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诉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本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