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祥林与高声军、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林,高声军,乔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904号原告王祥林,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府谷县。被告高声军,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乔霞,又名乔某某,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林诉被告高声军、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声军、乔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祥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祥林撤回对被告高声军、乔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