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李某,女,住长岭县。被告周某,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