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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李某,女,住长岭县。被告周某,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