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炳桂、杨德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炳桂,杨德恩,葛仁青,杨景明,荆珊珊,青岛鑫德益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青岛市德恩粮食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956号申请人:孙炳桂,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相州镇大古县。被申请人:杨德恩,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葛仁青,女,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杨景明,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荆珊珊,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青岛鑫德益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林家村。被申请人:青岛市德恩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林家村。申请人孙炳桂与被申请人杨德恩、葛仁青、杨景明、荆珊珊、青岛鑫德益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青岛市德恩粮食专业合作社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