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戴先胜、赵文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先胜,赵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戴先胜被执行人赵文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005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文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文亮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文亮(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洪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