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康某。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某的存款2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润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