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葛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葛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陈某,居民。被申请人葛某(陈某丈夫),居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葛某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诉称,被申请人葛某系申请人的丈夫,2012年7月12日,葛某因负债离家出走,次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葛某至今音信全无,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葛某失踪。经查,葛某,男,1974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陈某的丈夫。2012年7月13日,申请人陈某因葛某无法联系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新兴派出所报警,后登报寻人。2015年12月3日陈某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葛某失踪,2016年5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方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葛某于2012年7月13日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5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葛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葛某在2012年外出至今未归,达六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故葛某已失踪的事实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葛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 艳附相关法律文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