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1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9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灿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证已注销)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春县五里街镇永春一中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明驾驶的闽C**-408--号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11月14日19时51分,被告人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明的陈述、证人曾某资、徐某明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闽C**-408--号拖拉机行驶证、保险单,肇事二轮摩托车信息表、驾驶证查询信息表、查询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过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明的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郑某明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庄某某的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醉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42.86mg/100ml)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证已注销)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起止日期待本判决执行之日另行确定。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颜华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