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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123号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贾梅军,总经理。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一十二万六千七百六十八元;二、被告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九十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八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七元,由原告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四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万零二百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工业用房,面积五千余平方米(有抵押),本院已对其进行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车辆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敬业富山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