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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海,欧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海,欧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480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横街特5号。法定代表人:高仲。委托代理人:张予,该公司职工。被告:欧海,男,1972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欧某某,女,2001年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海、欧泉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