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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龙洞庭诉王胜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1803号原告:龙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23.2元,减半收取2061.6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小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