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96号之一原告: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5D(1-1)。法定代表人:薛同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满,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法定代表人:吴管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薛楼建投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捷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砀山薛楼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楼建投公司撤回对宿州捷阳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