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鸿宝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鸿宝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山美路133号通用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李满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鸿宝泰物流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5号龙洲大厦二楼204厂房。法定代表人肖冬冬。本院在执行厦门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鸿宝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179623.88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已受偿11532.85元。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