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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326号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吕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西街62号。法定代表人:赵启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诉被告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要求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