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东林与李现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东林,李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527号之一原告:邱东林。被告:李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5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李现华的银行存款66000元和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邱东林与李现华已达成和解,原告邱东林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李现华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解除对被告李现华银行存款66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现华的银行存款66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