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49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梁平,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回晓荣(系原告母亲),女,退休干部。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宣判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另150元退回原告王某。审 判 长 季忠诚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