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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49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梁平,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回晓荣(系原告母亲),女,退休干部。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宣判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另150元退回原告王某。审 判 长  季忠诚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