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4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廖汉荣与曹国山、杨惠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汉荣,曹国山,杨惠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汉荣,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国山,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惠珊,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廖汉荣与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彦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