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23民初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成云与张如峰、李良芬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云,张如峰,李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891号之一原告董成云,男,汉族,现年45岁,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赵锦邦,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如峰,男,汉族,现年40岁,祥云县人。被告李良芬,女,汉族,现年34岁,祥云县人,住址同张如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云诉被告张如峰、李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姚弟文人民陪审员  罗琴丹人民陪审员  钟龙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