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余静与南昌市洋美石材有限公司、黄金波执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静,南昌市洋美石材有限公司,黄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余静,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个体经商,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南昌市洋美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波。被执行人黄金波,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小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洋美石材有限公司、黄金波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洋美石材有限公司、黄金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洋美石材有限公司、黄金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洋美石材有限公司、黄金波收入、银行存款11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