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王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王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被执行人王亦飞,男。关于王丽与王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宏审 判 员 肖安法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