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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王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王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被执行人王亦飞,男。关于王丽与王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宏审 判 员  肖安法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