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吕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季,被告人吕明在杏山镇西六家子村承包退耕还林地10亩,后吕明每年在林地内种植矮棵农作物。2016年6月份,吕明在该林地内种植高棵农作物玉米,并在该块林地边缘开垦林地5亩用于种植玉米。经龙江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鉴定:吕明毁坏林地面积为15亩,林种为防护林。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明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吕明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季,被告人吕明在杏山镇西六家子村承包退耕还林地10亩,后吕明每年在林地内种植矮棵农作物。2016年6月份,吕明在该林地内种植高棵农作物玉米,并在该块林地边缘开垦林地5亩用于种植玉米。经龙江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鉴定:吕明毁坏林地面积为15亩,林种为防护林。被告人吕明于2016年7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明自然人身份情况。2.龙江县林业局案件移送书,证实此案件由龙江县林业局移送。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7月21日主动到龙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吕明是夫妻关系,2007年在村里承包退耕还林地十亩,在地里种植是玉米,是今年开始种植的,有五六亩地是在挨着这十亩退耕还林地种植的,这五六亩也是林地,是承包的造林地,一共种植玉米有十五六亩吧。这地是其丈夫吕明种植的。原来其家在林地里种植是矮棵植物,就是今年种植是玉米,高棵植物。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杏山镇西六家子治安员,大约在2005年至2007年,在马场屯南退耕20多亩地,已经办理了林权证,2016年6月份,村上村民向杏山镇反应,吕明在地里种植玉米了,其和镇里工作人员还有林业局去现场查看,发现确实间种了玉米,有两棵树倒了,但是不知道是怎么倒的,树大约有5至10公分粗,今年还有新补栽的幼苗。(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明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承包了十亩地的退耕还林,这林地其年年补植,补植完以后都让羊啃了,其今年在林地种植玉米了,原来其每年在林地里种植矮棵农作物,挨着这十亩退耕还林地旁边其还种植了五六亩地的玉米,这五六亩也是林地,一共种植玉米有十五六亩地吧,不过那块林地不是退耕还林地。(四)鉴定意见龙江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鉴定书,证实林地面积为15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吕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洪志人民陪审员 盛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