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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马越申请执行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越,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马越,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相福本院执行的马越申请执行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寒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