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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应福与丁云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福,丁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应福,男,生于1948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丁云勇,男,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应福与丁云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记录,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车管机构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