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执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9038728。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天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西路维也纳森林花园会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355835-3。法定代表人:姜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执1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