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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民终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忠华、陈正德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华,陈正德,李明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终1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华,男,汉族,生于1937年5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发,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上诉人陈忠华、陈正德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发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审 判 长 王  碧审 判 员 杨 胜 洪代理审判员 周 国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李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