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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喻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9月20日10:00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通知原、被告双方届时到庭,原告喻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后也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喻某某自行承担150元,依法退回原告喻某某150元。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