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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蒋杭标,傅建莉,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卢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鲍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益平,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女埠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蒋杭标,董事长。被执行人:蒋杭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现住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傅建莉,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现住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工业功能区(黄泥岭村)。法定代表人:卢红胜,董事。被执行人:卢红胜,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现住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内)。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兰博铸钢有限公司、傅建莉、蒋杭标、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卢红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2076.5元、执行费1279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0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来自: